不動產訴訟
土地與房屋的爭議,多數卡在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不一致。共有物分割、拆屋還地、界址確認、借名登記返還,各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與舉證重心,起訴前的方向選擇往往決定結果。
相關實務文章東衛法律事務所 Do well Law Firm
我們處理的是登記簿上的一筆記載、票據上的一個簽名、遺產清冊上的一個數字, 如何在法庭上被推翻或確立。本所律師執業領域專注於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車禍賠償與遺產分割等案件。
2,095
則裁判書
經本所律師經手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統計至 2026 年 9 月,本數字為裁判書則數。
土地與房屋的爭議,多數卡在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不一致。共有物分割、拆屋還地、界址確認、借名登記返還,各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與舉證重心,起訴前的方向選擇往往決定結果。
債務已清償、銀行卻無法配合塗銷,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與確定時點有爭執,都必須透過訴訟處理。抵押權存否的認定,直接影響拍賣程序能否停下來。
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法院不審查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因此拿到裁定不等於債權成立。真正的攻防在後面的確認之訴,以及在那之前能不能把執行程序先擋下來。
強制險的給付只是起點,真正的差距出現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的計算。刑事過失傷害與民事求償通常同時進行,兩邊的策略必須一起決定。
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備會全部失效,而特留分不會因為遺囑而消失。繼承人談不攏時,遺產分割訴訟要處理的不只是分法,還包括生前贈與是否應該歸扣。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要件,不會審查借款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因此抗告能爭執的僅限於程序事項,例如本票形式不合法。如果要爭執債權本身,正確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應於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向執行法院陳報,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其他實體抗辯(例如債務已清償、原因關係不存在)則依同條第 3 項,由法院准許發票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不會。債務清償後抵押權雖失所附麗,但登記簿上的記載仍然存在,必須持金融機構出具的清償證明與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須先確定原債權,才能辦理塗銷。若原債權人已解散、債權輾轉讓與而無人配合用印,或對方拒絕出具文件,則須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以確定判決單獨申請登記。
依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另有約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可依民法第 824 條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得命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以原物分割搭配金錢找補。另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允許共有人達一定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時,就共有土地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但須踐行通知與提存等程序,否則他共有人得爭執其效力。
可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的是傷害醫療、失能與死亡的基本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也不包含精神慰撫金。超出強制險範圍的部分,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1 條之 2 向加害人請求,範圍包括醫療與看護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慰撫金。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97 條),時效相當短。
民法第 1189 條規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公證只是其中一種,不是生效要件。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刪塗改時須註明並另行簽名(民法第 1190 條)。代筆遺囑則須有三人以上見證人。實務上失效最常見的原因是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漏記日期,或見證人資格不符。另須注意特留分不得以遺囑剝奪。
可以。依民法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協議不成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訴訟中常見的爭點包括:特定繼承人生前所受贈與是否應歸扣、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如何計入、不動產應採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以及有無人代墊喪葬費用可自遺產扣還。由於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起訴前的繼承系統表整理相當關鍵。
多數案件的關鍵在於起訴前的判斷。歡迎先說明您的情況,我們會告訴您可行的路徑與大致的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