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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分配表上排在你前面的抵押權是真的嗎?分配表異議之訴怎麼剔除|本所兩件勝訴判決解析

結論先講

可以剔除。法拍分配時,若分配表上排在你前面的抵押權,背後的債權根本不存在,債權人應在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並在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向執行法院證明已起訴(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訴訟中,主張債權存在的抵押權人須先負舉證責任;提不出借款交付、資金來源等證據,法院就會將該筆債權從分配表中剔除。

本所季佩芃律師近年代理債權人提起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8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2 號兩件判決,都判決將排在前面的抵押權債權全數剔除。以下解析這兩件判決,說明法院怎麼判斷抵押權「是真是假」。

這篇適合誰

  •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融資公司等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不動產後,發現前面卡著來路不明的抵押權
  • 民間債權人拿到判決或本票裁定,執行後分配表上自己幾乎分不到錢
  • 懷疑債務人在欠債前後,把房地設定抵押給親友「卡位」

問題在哪:先登記的抵押權,先拿錢

不動產拍賣後,執行法院會作成分配表,抵押權人依順位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只能分剩下的部分。因此,債務人有時會把房地設定抵押權給親友,或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早已不存在、甚至從未發生,卻仍以抵押權人身分參與分配,把拍賣價金先拿走。

登記簿只能證明「有一筆抵押權」,不能證明「真的有一筆借款」。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的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人就沒有優先受償的依據。分配表異議之訴,就是用來處理這個落差的程序。

一般人的做法,與律師的做法

一般人常見的做法

看到分配表就認了,認為抵押權已經登記,應該就是真的;或者打算之後再「另外告」,結果錯過分配期日前的異議期限,款項已經分配出去。

律師的做法

  1. 收到分配表繕本立刻檢查: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應於分配期日 5 日前交付分配表繕本。逐筆核對抵押權的設定日期、擔保金額、債權種類與清償日期。
  2. 找出可疑的訊號: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是否為親友、設定時點是否接近債務人財務惡化、擔保金額與當事人資力是否相當、抵押權人過去是否曾經催討。
  3. 分配期日一日前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書狀要寫明原分配表哪裡不當、應如何變更。
  4. 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陳報:逾期未證明已起訴,視為撤回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完成證明後,該筆有爭議的分配款會先提存,不會被領走。
  5. 在訴訟中要求抵押權人舉證:借款怎麼交付、錢從哪裡來、為什麼沒有借據,逐一檢驗。

勝訴判決一:一審敗訴,二審改判剔除第一順位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87 號判決(115 年 1 月 28 日)

案件概要

本所代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的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拍定後,分配表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列為優先受償,擔保債權 100 萬元,另加執行費 8,000 元。抵押權人主張,這筆債權來自多年前她投入債務人建案的 150 萬元投資款。第一審判決本所委任人敗訴。

二審攻防重點

  • 舉證責任在抵押權人: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分配表異議之訴以債權不存在為理由時,本質上含有消極確認之訴的性質,應由主張債權存在的一方先負舉證責任。
  • 錢不是她匯的,確認書上也沒有她:當年的 500 萬元是以抵押權人兄長的名義匯出,債務人出具的投資確認書也只記載收到兄長的匯款。150 萬元這種金額不以自己名義匯款,法院認為與常情不符。
  • 事後的文件,不能證明當初的契約:抵押權設定與讓渡書都是在投資糾紛、刑事告訴之後才出現,無法回推投資之初抵押權人就與債務人成立投資契約。
  • 二審才要傳證人,太遲了:抵押權人到二審才聲請傳喚債務人作證,法院認為屬第一審即可提出的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不予審酌。
  • 程序上也站得住:執行法院因稅款更正而重製分配表,對方主張本所委任人未對新分配表重新異議、起訴不合法。法院認定兩份分配表除稅款外內容相同,實質上是同一份,原先的異議仍然有效。

判決結果

原判決廢棄,分配表中該抵押權人的執行費 8,000 元及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 100 萬元全部剔除,不列入分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抵押權人負擔。本件不得上訴。

勝訴判決二:抵押權人提不出借據,120 萬元債權剔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2 號判決(113 年 4 月 30 日)

案件概要

本所代理資產管理公司聲請拍賣債務人土地。分配表上,一筆民國 88 年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120 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被列為優先受償。本所委任人主張這筆抵押債權不存在,第一審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並剔除分配,抵押權人上訴。

法院認定重點

  • 消費借貸要證明兩件事: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以及錢確實交付。抵押權人兩者都要舉證。
  • 證人沒有親眼看到借錢:抵押權人找來的證人只是轉述抵押權人自己的說法,無法證明借款事實。
  • 重要文件長期不見:抵押權人早在 104 年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就提不出借據、本票,到執行階段才補發他項權利證明書。法院認為,對重要債權文件長期漠視保管,與一般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常情不符。
  • 說不出錢從哪裡來:抵押權人始終未提出資金來源與交付證明,無法認定有出借 120 萬元的資力。
  • 債務人自己承認也不夠:債務人雖然自認有借款,法院認為其陳述不足以補足抵押權人舉證的欠缺。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判決,該抵押權人受分配的執行費與 120 萬元抵押債權均剔除。本判決其後已被其他判決引用十餘次。

法院怎麼判斷抵押權是真是假

傾向認定債權不存在傾向認定債權存在
沒有借據、本票,或文件事後才補有借據、本票、收據,且與抵押權設定時點吻合
說不出資金來源,也沒有匯款紀錄有提款、匯款紀錄,或能說明現金來源
證人只是轉述,沒有親眼見到交付證人親身經歷交付過程,證詞前後一致
款項以他人名義支付,抵押權卻設定給自己出資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是同一人
多年從未催討曾持續催討,或曾聲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反過來說,若抵押權人能提出收據、支票等書證,並有親身經歷的證人說明交付經過,即使沒有書面借據,法院仍可能認定借貸存在。因此,起訴前評估對方可能提出的證據,與決定是否起訴同樣重要。

常見問題

分配表異議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兩個期限都要注意:分配期日一日前要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書狀(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要向執行法院證明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逾期視為撤回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

起訴之後,有爭議的那筆錢會被領走嗎?

不會。向執行法院證明已起訴後,有爭議債權應受分配的金額會先提存,等判決確定再依結果分配(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

抵押權已經登記了,法院還會審查背後的債權嗎?

會。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擔保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人就不能以抵押權人身分優先受償。分配表異議之訴審查的正是這筆債權是否真實存在。

除了債權不存在,還能主張什麼?

常見的還有:債權已罹於時效、債權不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內、抵押權已因民法第 880 條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等,須視個案的登記資料與債權發生經過判斷。

債務人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嗎?

可以,但債務人對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只能以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的事由(例如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已消滅)提起(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

結論

分配表上的抵押權順位,不等於一定拿得到錢。抵押權人必須證明背後確實有債權;證據不足,法院就會剔除。對債權人而言,關鍵在於收到分配表後立刻檢查、在期限內異議並起訴,再要求對方就借款交付與資金來源負起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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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衛法律事務所|分配表異議與抵押權訴訟

本所長期代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與融資公司處理強制執行與分配表異議案件。收到分配表、對其中的抵押權有疑問,歡迎帶著分配表與登記謄本先來諮詢,我們會協助評估是否值得異議,以及勝負關鍵的證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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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分配表異議的期限以「天」計算,收到分配表繕本後請盡快聯繫,錯過分配期日一日前的異議期限,就很難再補救。

本文所引判決均為司法院公開裁判,個案結果依各案事實與證據而定,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相同結果。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執業領域為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車禍賠償與遺囑繼承。曾任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竹南鎮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撰文時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