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在面臨法律問題中
影響自身權益最大的莫過刑事案件
如被法官宣判有罪
輕則緩刑
重至關好幾年
因此如果能在事件的源頭
就有好的處理
可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擴大
因此莫輕忽案件還在檢察官調查的時候

一般來說
刑事案件一開使常分成偵字案他字案
他字案是因為對方提告了
檢察官只是懷疑的階段
開始調查事情原委

偵字案往往說明了
檢察官有相當的證據
傳被告來只是為了更進一步釐清事實


在這階段
一般人往往便宜行事
覺得還沒被起訴
只是被調查
因該不需要律師
而損失了最能控制風險的時機

律師
在這階段的陪同主要是為了
  1. 了解檢察官詢問的內容,理解檢察官可能掌握的事證
  2. 保護當事人,讓當事人對於不必要的訊問,保持緘默
  3. 針對檢察官訊問,提出對當事人有利事證之書狀
  4. 釐清當事人過程中遺漏或疏忽的因素
  5. 突發狀況之法律維護
如果這階段處理完善
檢察官可能 不起訴 視案件狀況緩起訴
如當事人真實犯下相關事證被起訴
也能釐清相關罪責
不至因當事人回憶的錯誤
造成檢察官增加罪責

到了法院階段
刑事的攻防可不是只有原告的律師
還會有檢察官加入攻防
被告這方如同一打二
因此
如果是原告,那可斟酌是否需要律師
但如果是被告,律師要花的心力可是比民事更勝數倍
因此要把握一審,讓法官的心證有比較公平的狀態,
而非對檢察官起訴的內容有了直接認同的心證
才能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