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自身權益最大的莫過刑事案件
如被法官宣判有罪
輕則緩刑
重至關好幾年
因此如果能在事件的源頭
就有好的處理
可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擴大
因此莫輕忽案件還在檢察官調查的時候
一般來說
刑事案件一開使常分成偵字案和他字案,
他字案是因為對方提告了
檢察官只是懷疑的階段
開始調查事情原委
而偵字案往往說明了
檢察官有相當的證據
傳被告來只是為了更進一步釐清事實
在這階段
一般人往往便宜行事
覺得還沒被起訴
只是被調查
因該不需要律師
而損失了最能控制風險的時機
律師
在這階段的陪同主要是為了
- 了解檢察官詢問的內容,理解檢察官可能掌握的事證
- 保護當事人,讓當事人對於不必要的訊問,保持緘默
- 針對檢察官訊問,提出對當事人有利事證之書狀
- 釐清當事人過程中遺漏或疏忽的因素
- 突發狀況之法律維護
檢察官可能 不起訴 或 視案件狀況緩起訴
如當事人真實犯下相關事證被起訴
也能釐清相關罪責
不至因當事人回憶的錯誤
造成檢察官增加罪責
到了法院階段
刑事的攻防可不是只有原告的律師
還會有檢察官加入攻防
被告這方如同一打二
因此
如果是原告,那可斟酌是否需要律師
但如果是被告,律師要花的心力可是比民事更勝數倍
因此要把握一審,讓法官的心證有比較公平的狀態,
而非對檢察官起訴的內容有了直接認同的心證
才能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