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官司怎麼打?刑事無罪、民事求償 7 件本所勝訴判決一次看懂
先講結論
車禍官司,輸贏常常不在「誰撞誰」,而在「傷或死亡到底是不是這場車禍造成的」以及「錢最後由誰負責」。以下是本所季佩芃律師親自承辦、法院判決勝訴的 7 件車禍案件:刑事 4 件(無罪、或從重罪改判輕罪),民事 3 件(強制險賠完後,肇事者的抗辯被法院駁回)。
這篇適合誰
- 被提告的駕駛人:收到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傳票或起訴書,覺得對方的傷「跟這次車禍沒關係」。
- 酒駕、無照肇事者與家屬:以為強制險賠了就沒事,結果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
- 受害人與家屬:想知道對方酒駕、無照時,強制險還賠不賠、後續責任怎麼算。
一張表看懂 7 件勝訴判決
| # | 類型 | 爭點(一案一重點) | 結果 |
|---|---|---|---|
| 1 | 刑事 | 對方說頸椎受傷,真的是這場擦撞造成的嗎? | 一審無罪,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 |
| 2 | 刑事 | 當場說沒受傷、5 天後才就醫,還能告過失傷害嗎? | 無罪 |
| 3 | 刑事 | 被害人事後過世,一定是過失致死嗎? | 改判過失傷害,二審維持 |
| 4 | 刑事 | 車禍後沒有立刻送醫,就是遺棄致死嗎? | 遺棄致死部分無罪,二審維持 |
| 5 | 民事 | 酒測只超標一點點,可以扣掉儀器誤差嗎? | 不可以,肇事者須償還約 200 萬元 |
| 6 | 民事 | 乘客自己也喝酒,可以要他分擔責任嗎? | 不可以,肇事者與父母連帶償還約 207 萬元 |
| 7 | 民事 | 欠保險公司錢,先把房子過戶給家人? | 贈與被撤銷,房子登記回復 |
刑事篇:被告的駕駛人,最關鍵的是「因果關係」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要成立,檢察官必須證明三件事:你有過失、對方受傷或死亡、而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很多駕駛人一開口就承認「是我不小心」,卻忽略了第三件事。下面 4 件判決,都是在這一點上翻轉。
勝訴判決一:擦撞是真的,但頸椎的傷不是這場車禍造成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易字第 179 號(111.10.2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149 號(112.04.27)
發生什麼事:一位大貨車司機在國道變換車道時,擦撞旁邊大客車的後照鏡。大客車司機事後提出頸部鈍傷、頸椎椎間盤突出的診斷,告司機過失傷害。
法院怎麼判:司機確實有駕駛疏失,但法院調閱車內監視器、送臺大醫院鑑定並函詢就診醫院後,認定診斷主要依據告訴人自己的陳述,椎間盤突出也可能是退化所致;告訴人當場也曾表示車內無人受傷。傷勢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判決無罪,二審維持。
讀者該記住:「我有疏失」不等於「對方的傷是我造成的」。車內外的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常常是最有力的證據。
勝訴判決二:當場說「沒受傷」,5 天後才去看腰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543 號(108.10.09)
發生什麼事:駕駛人在路口提前左轉,和機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在現場明確告訴警察沒有人受傷,5 天後才去醫院,診斷出腰椎挫傷,之後提告過失傷害。
法院怎麼判:法院認為騎士前後說法不一,醫院也回覆無法確認腰傷與外傷有關。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判決無罪。
讀者該記住:現場筆錄寫的「有沒有受傷」很重要。不論你是駕駛人或受害人,事故當下的說法與就醫時間,日後都會被拿來檢驗。
勝訴判決三:被害人事後過世,法院改判「過失傷害」而不是「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203 號(107.08.2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 1421 號(109.05.19)
發生什麼事:駕駛人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沒有停車再開,撞上一位年長的機車騎士,造成肋骨骨折。騎士出院後因心臟問題過世,檢察官以過失致死起訴。
法院怎麼判:法醫解剖與臺大醫院鑑定都指出,被害人原本就有冠心病與舊的心肌梗塞,車禍造成這種死亡結果的機率極低。法院認定死亡與車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上訴被駁回。
讀者該記住:過失致死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過失傷害最重 1 年(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罪名差一個字,刑度差很多,醫學鑑定往往是關鍵。
勝訴判決四:車禍後沒有馬上叫救護車,檢察官起訴「遺棄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交訴字第 4 號(111.06.15)/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原交上訴字第 10 號(112.03.15)
發生什麼事:清晨一起車禍,機車騎士倒地後仍能說話、自己走動,並表示不需要叫救護車,約 40 分鐘後才送醫,之後不幸過世。檢察官除了過失致死,另以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遺棄致死」起訴駕駛人。
法院怎麼判: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為,被害人當時並非「無自救力」的人,駕駛人也一直在現場察看,沒有遺棄的故意;醫院函覆也無法證明早一點送醫就能避免死亡。遺棄致死部分判決無罪,二審維持。駕駛人仍因過失致死被判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
讀者該記住:車禍後請一律留在現場、報警並叫救護車,就算對方說沒事也一樣。這件案子能釐清,靠的是監視器把現場每一分鐘都記錄下來。
民事篇:強制險賠完,保險公司會回頭找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設計是「先賠受害人」:不論加害人有沒有過失,受害人都可以向保險公司請領。但如果肇事者有酒駕、無照駕駛等法定情形,保險公司賠完之後,可以在賠付金額內向肇事者代位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
本所長期代理產物保險公司處理這類求償,以下 3 件,是肇事者常提出、但法院不接受的抗辯。
勝訴判決五:酒測 0.17,想扣掉 0.03 的儀器誤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95 號(108.09.04)
發生什麼事:駕駛人酒後逆向行駛,撞上機車騎士致死,酒測值每公升 0.17 毫克(標準是 0.15)。保險公司賠付家屬約 200 萬元後求償,駕駛人主張儀器有 0.03 的公差,扣掉後就沒超標,而且他當場的平衡測試都合格。
法院怎麼判:公差是檢定儀器合不合格的標準,不是實測時可以扣掉的誤差;合格儀器量到的數值就是準確的。加上逆向行駛屬重大違規,法院認定飲酒與事故有因果關係,駕駛人須償還 200 萬 6,839 元本息。
讀者該記住:「只超標一點點」在法院沒有折扣。酒後不開車,是唯一可靠的辦法。
勝訴判決六:乘客自己也喝了酒,可以要他分一半責任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7 號(108.07.03)
發生什麼事:一名未成年人無照、酒後騎機車載朋友回家,自撞橋墩,後座乘客重傷。保險公司賠付約 207 萬元後求償,肇事者主張乘客也有喝酒,應負一半責任。
法院怎麼判:乘客喝酒不代表會造成車禍,也沒有證據證明乘客做了什麼導致事故,與有過失的抗辯不成立。肇事者與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的法定代理人,須連帶償還 207 萬 1,960 元本息。
讀者該記住:家長要注意:未成年子女無照、酒駕肇事,父母原則上要一起負責(民法第 187 條)。
勝訴判決七:欠保險公司 200 萬,先把唯一的房子送給媳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7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422 號(108.03.12)
發生什麼事:肇事者因車禍致人死亡,保險公司賠付強制險後向他求償 200 萬元。求償程序進行中,他把名下唯一的房地以「贈與」過戶給媳婦;之後法院判決他應償還 200 萬元本息確定。他主張過戶其實是借錢抵債。
法院怎麼判:登記原因寫的是贈與,肇事者也拿不出借款與對價的證據;他除了這間房子已沒有其他財產,這次贈與害及債權。法院撤銷贈與並塗銷過戶登記,二審駁回上訴、不得上訴(民法第 244 條)。
讀者該記住:被求償後把財產移給家人,很可能被撤銷,還多打一場官司。真的付不出來,應該談分期或和解。
車禍後的 4 個期限,錯過就很難補救
- 刑事告訴:6 個月。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須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法第 287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民事求償:2 年。自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請求,自事故起逾 10 年也不能再請求(民法第 197 條)。
- 行車事故鑑定:6 個月。原則上須在事故日起 6 個月內申請;對鑑定結果不服,可在收到鑑定書後 30 日內申請覆議。
- 判決上訴:20 日。收到判決後 20 日內上訴;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同樣是 20 日。
各項賠償怎麼算、強制險給付範圍與和解書注意事項,請見本所〈車禍事件求償與處理〉完整說明。
常見問題
車禍是我不小心,是不是一定會被判有罪?
不一定。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還要證明對方的傷或死亡是這場車禍造成的。勝訴判決一、二、三,都是駕駛人有疏失,但法院認為傷勢或死亡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對方一直加重傷勢、拖很久才就醫,我該怎麼辦?
先保存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與現場照片,記下對方在現場的說法,並向警方調閱事故現場圖與調查報告。必要時可請法院函詢醫院或送醫學鑑定。
對方酒駕或無照,強制險還會賠我嗎?
會。強制險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會先賠受害人,之後再由保險公司向酒駕、無照的肇事者求償。強制險不含車損與精神慰撫金,其餘損害仍可另外向肇事者請求。
我已經和受害人和解了,保險公司還能找我嗎?
可能可以,要看和解書怎麼寫,例如有沒有寫明「不含強制險」,以及和解時保險公司是否同意。簽和解書前,建議先讓律師看過條文。
保險公司來函求償,我付不出來怎麼辦?
先確認金額與依據是否正確,例如受害人的過失比例是否已扣除。真的付不出來,應該主動談分期或和解;把財產移給家人,可能像勝訴判決七一樣被法院撤銷。
結論
車禍官司的勝負,很少取決於誰的聲音大。刑事看的是傷勢或死亡與車禍有沒有因果關係,民事看的是哪些抗辯法院會接受、錢最後由誰負責。越早把證據與期限顧好,可以選的路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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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地區:採「行動會議室」,可預約您方便的地點(如附近咖啡廳)與律師諮詢
・中部地區:可至竹南辦事處(苗栗縣竹南鎮華東街 80 號 2 樓)
PS. 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只有 6 個月;收到起訴書或判決後的上訴期間只有 20 天。手上有車禍相關文件,越早確認越好。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文中判決均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承辦之公開判決,已省略當事人姓名;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