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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離婚・子女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家暴保護令・監護宣告

最後更新:2026 年 11 月 |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核對 | 東衛法律事務所

先講結論

婚姻家事案件包括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與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家暴保護令,以及長輩失智時的監護宣告。離婚可以協議、調解或請求法院判決:協議離婚要有書面、兩位親見親聞的證人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民法第 1050 條);對方不同意時,要有法定事由才能請求判決離婚(第 1052 條)。離婚、親權、剩餘財產等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子女歸誰,法院看的是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 1055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 2 年與 5 年期限(第 1030 條之 1)。

這頁適合誰

  • 想離婚、或被要求離婚:不知道該協議、調解還是打官司,也不知道離婚協議書要寫什麼。
  • 在意孩子跟誰:要談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或離婚後想改定親權。
  • 要分財產:對方名下房子、存款比較多,想知道剩餘財產怎麼算、期限多久。
  • 正在遭受家暴:想知道保護令能保護什麼、怎麼聲請。
  • 家中長輩失智或重病:要辦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才能處理長輩的存款、不動產與醫療安排。

如果是家人過世後的遺產分配,請改看〈遺產繼承與遺產分割〉。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一張表看懂

方式怎麼成立適合誰要注意
協議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 1050 條)雙方都同意,條件也談好了證人要親自見聞或確認雙方的離婚真意;沒登記不生效
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本人在法院表明合意,記載於調解筆錄(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有意離婚,但子女、財產條件需要第三人協助談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
訴訟上和解起訴後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訴訟進行中,雙方願意各退一步作成和解筆錄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判決離婚具備民法第 1052 條事由,由法院判決對方不同意離婚部分事由有請求期限(第 1053 條、第 1054 條);要舉證

協議離婚:證人不是「找人簽名」就好

離婚協議書最常出問題的地方是證人。依最高法院歷來見解,離婚證人不一定要在簽約當場,但必須親自見聞或確認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只在別人拿來的協議書上簽名、從沒向雙方確認的證人,可能讓整份協議離婚無效。另外,協議書最好一併寫清楚:

  • 未成年子女由誰行使親權、與誰同住、會面交往方式
  • 扶養費金額、給付日期、遲延時的處理方式
  • 房屋、車輛、存款與貸款的歸屬,以及是否還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判決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的兩種事由

第 1 項列了 10 款具體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第 2 項則是概括條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第 2 項但書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離婚,不論破綻已經持續多久,在個案顯然過苛的範圍內違憲,並要求法院在未修法前依判決意旨個案判斷。也就是說,有責的一方不再是一律不能離婚,但仍要看破綻發生後經過的時間與個案情形。

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民法第 1056 條);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第 1057 條)。

子女監護權(親權)、會面交往與扶養費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民法第 1055 條)。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會審酌子女的年齡與意願、父母的工作與經濟能力、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以及父母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第 1055 條之 1)。法院也常請社工訪視、由家事調查官調查並提出報告(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

  • 共同親權也可以分工:例如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決定日常事項,出國、改姓等重大事項再由雙方共同決定。
  • 沒有親權的一方仍可會面交往:法院可以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與應遵守事項。
  • 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消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 條之 2)。
  • 離婚後想改親權:要證明原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有不利情事(第 1055 條第 2 項、第 3 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

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各自把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法院也可以依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同條第 2、3 項)。

  • 計算基準日: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 1030 條之 4)。
  • 期限:知道有差額起 2 年、離婚起 5 年(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
  • 「爸媽出錢買的」要舉證:主張是無償取得的一方,要拿出金流證明。

完整的 5 步驟算法與判決說明,請見〈離婚剩餘財產怎麼算?對方說房子是爸媽出錢買的不一定不用分〉。

家暴保護令:能保護什麼?怎麼聲請?

家庭暴力不只是肢體暴力,也包括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配偶、前配偶、同居人、親屬等都屬於家庭成員(第 3 條)。保護令分為三種(第 9 條):

種類誰可以聲請什麼時候用效力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未成年或身心障礙者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第 10 條)需要較長期的保護審理後核發,有效期間 2 年以下,可聲請延長(第 15 條)
暫時保護令同上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需要先保護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第 16 條)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用言詞、傳真聲請,夜間與假日也可以(第 12 條)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法院應於 4 小時內核發(第 16 條第 4 項)

通常保護令可以命對方禁止施暴、禁止騷擾與跟蹤、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也可以暫定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第 14 條)。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聲請狀可以只寫送達處所,不寫住居所。違反保護令的禁止施暴、騷擾、遷出、遠離等命令,構成違反保護令罪(第 61 條)。

有立即危險時,請先撥打 110 或 113 保護專線。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長輩失智時怎麼處理財產?

家人因失智、中風或精神障礙,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時,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 14 條);能力只是顯有不足時,則是輔助宣告(第 15 條之 1)。法院會在鑑定人前訊問本人,鑑定要有精神科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聲請監護但程度未達時,法院可以改為輔助宣告。

  • 誰當監護人:法院依職權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人中選定,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選定前可以請社工訪視(民法第 1111 條)。
  • 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財產: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其財產;代為買賣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第 1101 條)。
  • 家人意見不同時:兄弟姊妹對由誰擔任監護人、長輩的房子要不要賣有爭議時,要把長期照顧的事實、醫療與財務紀錄整理好,讓法院判斷誰最符合長輩的利益。


本所婚姻家事案例

以下案件都由本所季佩芃律師擔任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每件只說明一個爭點。家事裁判涉及當事人隱私,為保護當事人,頁面省略姓名與案號。

案例一:協議書上的證人沒有確認雙方真意,離婚登記被認定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0 年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本所代理原告

發生什麼事:夫妻簽了離婚協議書,也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登記。協議書上的兩位證人,一位是對方的母親,當天人在台北,是對方打電話徵得同意後代簽;另一位是對方的姊姊,雖然親自簽名,但沒有和本所當事人接觸。本所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法院怎麼判:兩位證人都說曾聽本所當事人「鬧離婚」很多次,但簽名前沒有向她確認這一次是否真的要離婚。法院認為,夫妻吵架時說要離婚、事後反悔並不少見,不能因為以前說過,就認定證人已確認「這一次」的離婚真意。協議離婚欠缺民法第 1050 條的要件而無效,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讀者該記住:協議離婚的證人要親自確認雙方真意。找不認識的人、或只在電話裡同意代簽,都可能讓離婚無效;反過來,覺得自己是在不清楚的情況下被離婚,也可以請求法院確認。

案例二:離婚時約定好的親權,對方事後要改,法院駁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 年裁定|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本所代理行使親權的父親

發生什麼事: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兩名子女由父親單獨行使親權。3 年後,母親聲請改由她單獨行使,理由是父親工作晚、平日下課後由祖母照顧,以及父親曾在孩子半夜反覆哭鬧時打過一次屁股。

法院怎麼判:法院參考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報告與子女意願,認為父親離婚後照顧狀況良好,生活常規與課業指導較佳;那一次管教經社工評估屬管教行為,父親事後也向孩子道歉、未再發生;孩子已 8 歲、10 歲,下課後由祖母協助照顧並無不足,兩名孩子也希望維持現狀。原協議沒有不利於子女的情事,依繼續性原則駁回改定親權的聲請;同時為維持親子感情,增加母親寒暑假的會面交往時間。

讀者該記住:離婚協議約定的親權有拘束力,要改定必須證明原約定不利於子女。照顧的穩定性、孩子的意願,以及願意讓孩子和另一方維持感情,都是法院重視的事。

案例三:對方說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法院仍列入婚後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 年判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本所代理請求分配的一方(一部勝訴)

爭點與結果:對方主張婚後買的房子是父親分次給現金買的,屬無償取得、不用分。父親說不出總額,也沒有任何轉帳紀錄,現金存入後已和對方自己的收入混在一起,法院不採「無償取得」的說法,房子列入婚後財產。本所當事人請求 677 萬餘元,法院判給 266 萬餘元,其餘駁回。詳細經過請見〈離婚剩餘財產怎麼算?〉。

家事事件的流程:先調解,再審理

  1. 調解:離婚、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等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直接起訴的,視為聲請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保護令、監護宣告不在強制調解範圍。
  2. 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身分事項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第 30 條)。
  3. 調解不成立:進入審理。涉及子女時,法院通常會安排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並聽取子女意見。
  4. 裁判與上訴: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可以上訴;裁定則依裁定上記載的期間提起抗告。

找律師前,先準備這些資料

  1. 戶籍謄本、結婚與離婚登記資料、已簽的協議書或草稿
  2. 事件時間序:何時分居、發生什麼事、誰照顧孩子
  3. 對話紀錄、照片、錄音、驗傷診斷書、報案紀錄或保護令
  4. 雙方財產資料:房屋謄本、貸款、存款與保單(知道多少寫多少)
  5. 孩子的就學、就醫與照顧安排,以及每月實際支出
  6. 監護宣告:長輩的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與財產清單

常見問題

協議離婚的兩位證人,一定要在場看我們簽名嗎?

不一定要在簽約當場,但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民法第 1050 條,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如果證人只是在別人拿來的協議書上簽名,從來沒有向雙方確認,這份協議離婚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戶政的離婚登記也會被除去。

對方不同意離婚,我還能離婚嗎?

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有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 10 款事由之一,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或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調解成立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 30 條)。

離婚後孩子跟誰,法院怎麼決定?

雙方談得攏,就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談不攏,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與子女意願(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已經約定好的親權,事後要改,原則上必須證明原約定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期限是多久?

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內,且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不得超過 5 年(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判決離婚時,財產價值以起訴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但主張的一方要舉證。

遇到家暴,保護令要怎麼聲請?要繳費嗎?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有急迫危險時,警察、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可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2 條)。保護令的聲請免徵裁判費;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2 年以下,屆滿前可聲請延長(第 15 條)。

結論

婚姻家事案件最難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雙方的情緒與孩子的安排。先把要處理的事分開:離不離婚、孩子跟誰、財產怎麼分、人身安全怎麼保護,再看哪些可以協議或調解、哪些需要法院決定。期限(剩餘財產 2 年與 5 年、上訴 20 日)和證據(金流、照顧紀錄、驗傷資料)越早整理,選擇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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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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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剩餘財產分配從離婚起最多只有 5 年,判決送達後上訴只有 20 天。先看日期。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本頁依 2026 年 10 月現行條文撰寫;文中裁判均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公開裁判,已省略當事人姓名與案號,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