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繼承的房子一直不分割,債權人拍不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再執行
債務人繼承了房子,卻一直不跟其他家人分割遺產,房子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權人沒辦法直接拍賣。這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把遺產分成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分別共有」,再拍賣債務人分到的那一份來受償。法院通常只會分割為分別共有,不會為了一位債務人把整棟房子變賣。
這篇適合誰
- 手上有債權憑證、本票裁定或判決的債權人:查到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只有和家人一起繼承、還沒分割的不動產。
- 聲請強制執行時,被執行法院告知「遺產未分割,無法單獨拍賣債務人權利」的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已經和家人簽了遺產分割協議,把自己那份讓給別人,方向就不同,要改走「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請看本所〈債務人把繼承的房子讓給家人,銀行還追得到嗎?〉。
先分清楚:遺產還沒分,還是已經被分走?
| 債務人的遺產狀態 | 債權人的做法 | 依據 |
|---|---|---|
| 遺產還沒分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代位債務人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本文) | 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
| 已簽分割協議,把應繼分無償讓給家人 | 請求撤銷分割協議並塗銷登記 | 民法第244條 |
法律依據:為什麼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分割
- 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除外(民法第242條)。
- 公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
- 隨時請求分割: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民法第1164條)。
- 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的分割準用共有物分割的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法院可命原物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才變賣(民法第824條第2項)。
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不是專屬於繼承人本身的權利,所以債務人不分割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實務上,法院多會判決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讓債務人的部分變成可以查封拍賣的應有部分,而不會為了清償一位繼承人的債務,把其他家人的份額也一起變賣。
案例:債務人只剩一間繼承的房子,法院准許代位分割
本所季佩芃律師擔任某融資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債務人積欠融資公司債務,融資公司已取得債權憑證;查財產時發現,債務人除了一輛已無殘值的汽車外,只有和另外四位家人共同繼承、尚未分割的一間公寓,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執行法院也表示,必須先分割遺產,才能就債務人分得的應有部分拍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判決認定: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又遲遲不分割遺產,構成怠於行使權利,融資公司為保全債權,可以代位請求分割。法院判決該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融資公司勝訴。融資公司原本主張變價分割,法院認為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執行法院就能拍賣債務人那五分之一,已可達成受償目的,不必把整間房子賣掉。
這件案子的重點只有一個:遺產沒分割,不代表債權人無計可施;先代位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就能接著執行債務人的應有部分。
您可以怎麼做
- 確認債務人有沒有繼承:調閱不動產登記謄本,看登記原因與權利範圍是否為「公同共有」。
- 確認遺產還沒分割:如果謄本已出現「分割繼承」且債務人沒分到,就要改評估撤銷分割協議。
- 準備無資力的證據:債權憑證、歷次執行未受償紀錄、財產所得資料,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
- 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遺產分割須由全體繼承人一起進行,起訴前先調戶籍、繼承系統表,確認繼承人與應繼分。
- 預期分割方法:聲明可以主張分割方法,但法院不受拘束,通常判決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 判決後聲請執行:分割登記完成後,對債務人分得的應有部分聲請查封拍賣。
另外要知道,代位分割遺產屬於共有物分割類型的訴訟,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命勝訴的債權人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本案即由債權人按債務人的應繼分比例負擔),起訴前可以把這筆成本算進去。
常見問題
債務人繼承的房子還沒分割,債權人可以拍賣嗎?
不能直接拍賣。遺產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權人可以先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再拍賣債務人分得的應有部分。
代位分割遺產,法院會判變價分割嗎?
通常不會。本文介紹的桃園地院判決認為,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已可執行債務人的應有部分,變價分割會過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因此判決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代位分割遺產要符合什麼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債務人沒有其他足夠財產可以清償,而且債務人怠於請求分割遺產。遺產本身也不能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的情形。
債務人已經把遺產讓給家人了,還能代位分割嗎?
不行,要改走撤銷。債務人已經簽遺產分割協議把應繼分讓出去時,債權人應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分割協議並塗銷登記,回復成公同共有後,再代位分割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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