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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把繼承的房子讓給家人,銀行還追得到嗎?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的 3 個條件與 1 年期限

先講結論

債務人繼承了房子,卻和兄弟姊妹或父母簽遺產分割協議,把自己那一份全部讓給家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再請受益的家人塗銷登記。條件是:債務人沒有在 3 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讓出應繼分沒有拿到對價(無償),而且讓出後已經沒有其他財產可以還債(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4 項;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50 號判決)。撤銷權有期限:知道撤銷原因後 1 年內、協議後 10 年內必須起訴(民法第 245 條)。

這篇適合誰

  • 銀行、融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手上有債權憑證,查財產時發現債務人曾繼承不動產,現在名下卻什麼都沒有。
  • 借錢給親友的個人債權人:拿到判決或本票裁定後,發現對方父母過世留下房子,卻登記在其他家人名下。
  • 正在查封、拍賣階段的債權人:想確認債務人「分不到遺產」是真的,還是家人之間的安排。

如果你是自己有債務、正在處理家人遺產的繼承人,請改看本所〈債務協商、更生與清算〉,先了解拋棄繼承與債務處理的正確做法。

一張表看懂:債務人對遺產做了什麼,債權人怎麼處理

債務人做了什麼債權人能不能處理做法
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民法第 1174 條)實務多認為拋棄繼承屬身分上的選擇,債權人原則上無法撤銷改查債務人其他財產
沒有拋棄繼承,卻簽遺產分割協議,把自己那份讓給家人可以:讓出應繼分沒有對價、又害及債權時,可請求撤銷起訴撤銷協議與分割繼承登記,請受益人塗銷登記(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4 項)
遺產一直沒有分割,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用撤銷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再執行債務人分到的部分(民法第 242 條、第 1164 條)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要符合哪 3 個條件?

法院主要看三件事,缺一不可:

  1. 債權在協議前就已存在。你的借款、卡債或貸款,在債務人簽遺產分割協議之前就已經發生。
  2. 債務人讓出應繼分是「無償」的。無償或有償,看債務人和家人之間有沒有互為對價的給付。最高法院認為,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就已經取得遺產的公同共有權;之後協議把自己那份讓給他人,是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是單純「不要繼承」(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50 號判決)。但如果分到遺產的家人確實替債務人承擔了債務或付出對價,就可能被認定為有償,法院會逐一審查(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485 號判決)。
  3. 讓出後害及債權。也就是債務人除了這份遺產以外,沒有其他足夠的財產可以清償。債權憑證、歷次執行未受償的紀錄、財產所得資料,都是常用的證據。

如果分割協議是有償的(例如家人真的付了錢買下債務人的應繼分),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請求撤銷,但要另外證明債務人與受益的家人都知道會損害債權人,門檻高很多。

撤銷權的期限:1 年與 10 年

民法第 245 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時起 1 年,或自協議時起 10 年不行使就消滅。最高法院認為,1 年要從債權人知道「這個行為害及債權」的事實時起算,不是只看協議日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74 號判決)。實務上,調閱謄本、異動索引的日期,常被拿來判斷債權人什麼時候知道。

勝訴判決:協議把房子全部給母親,法院認定無償、准予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99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易字第 11 號(111.12.27,本所代理債權人銀行)

發生什麼事:父親過世後留下一間房子,母親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 4 分之 1。其中一名子女欠銀行 77 萬餘元,銀行早已取得債權憑證,多次聲請強制執行都查不到財產。父親過世不到兩週,四人就簽遺產分割協議,把房子全部分給母親,並辦好分割繼承登記。銀行在將近 10 年後調閱謄本才發現,半年內起訴請求撤銷。

法院怎麼判:家屬主張:協議是全家共同決定,具有人格上的性質,不能撤銷;而且這位子女只是「不要遺產」,母親以前也替他還過錢、他對母親有扶養義務,所以不是無償。法院認為:這位子女沒有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拋棄繼承,繼承後的公同共有權就是他的財產;把原本可分得的 4 分之 1 全部讓給母親,雙方沒有互為對價。母親自己作證「錢是要幫他還,不是借他」,也沒有證據顯示協議當時母親需要受扶養。法院因此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的債權行為與分割繼承登記的物權行為,母親應塗銷登記。二審因程序原因調整了一審判決部分主文的寫法,但駁回家屬其餘上訴,並准許銀行追加撤銷登記的請求,結論仍是撤銷。本判決不得上訴,已確定。

讀者該記住:口頭說「我不要遺產」,不等於法律上的拋棄繼承。只要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後協議把應繼分讓給家人,就可能被撤銷。另外,這件協議在 100 年 11 月登記,銀行在 110 年 7 月起訴,離 10 年上限只剩 4 個月,查到謄本後越早處理越好。

撤銷之後,房子怎麼拿來還債?

  1. 撤銷判決確定,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房子回復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2.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的遺產不容易直接拍賣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通常會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242 條、第 1164 條),把債務人的部分變成可以執行的應有部分。實務上,撤銷與代位分割常在同一件訴訟中一起請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07 號判決,即維持銀行撤銷協議並代位分割的請求)。
  3. 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分得的應有部分查封、拍賣,依分配結果受償。

強制執行的流程與費用,請見本所〈強制執行與債權處理〉。

起訴前要準備的資料

  • 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以及歷次聲請執行、未受償的紀錄。
  • 不動產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看登記原因是否為「分割繼承」,以及登記日期。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法院有無拋棄繼承紀錄的查詢結果。
  • 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用來證明讓出遺產後已無資力。
  • 你第一次調到謄本的日期證明,用來計算 1 年期限。

常見問題

債務人把繼承的房子讓給家人,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可以。債務人沒有向法院拋棄繼承,卻協議把應繼分無償讓給家人,且因此沒有財產可以還債時,債權人可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請求撤銷,並請受益的家人塗銷登記。

債務人如果是拋棄繼承,也能撤銷嗎?

原則上不行。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實務多認為屬於身分上的選擇,債權人無法撤銷。所以要先查清楚債務人是「拋棄繼承」還是「簽分割協議」。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有期限嗎?

有。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後 1 年內、協議後 10 年內必須起訴,超過就不能再撤銷(民法第 245 條)。

家人說有替債務人還過錢,所以不是無償,法院會接受嗎?

要看證據。家人必須證明替債務人還債或付錢,和分到遺產之間有對價關係。本文介紹的判決中,母親自己作證那筆錢是「幫忙還,不是借」,法院因此認定協議仍是無償。

遺產一直沒有分割,債權人可以怎麼做?

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242 條、第 1164 條),把債務人的應繼分變成可以查封拍賣的應有部分,再聲請強制執行。

結論

債務人「把遺產讓給家人」,不一定代表債權人就追不到。關鍵是債務人有沒有向法院拋棄繼承、讓出應繼分有沒有對價,以及 1 年期限是否還在。查到謄本上出現「分割繼承」時,先把登記日期和你知道的日期記下來;若債務人願意協商,也可以先談分期或和解,不一定要走到訴訟。

東衛法律事務所(Do well Law Firm,台灣)|主持律師 季佩芃|週一至週日 10:00–22:00,預約制,請加 LINE 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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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你第一次看到「分割繼承」那份謄本是哪一天?撤銷權從知道撤銷原因起只有 1 年。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文中判決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承辦之公開判決,已省略當事人姓名;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與證據而異,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執業領域為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車禍賠償與遺囑繼承。曾任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竹南鎮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撰文時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