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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房子被設定「假抵押」擋執行?債權人可以代位訴請確認不存在並塗銷

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如果被親友設定了沒有實際借款的「假抵押權」,拍賣後的價金會先被這筆抵押權分走,一般債權人分不到錢,甚至被執行法院要求證明拍賣有實益。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訴請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抵押權人塗銷登記。這類訴訟屬消極確認之訴,應由抵押權人證明擔保債權確實存在。

法律依據

  • 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
  • 妨害除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無效的抵押權登記妨害所有權的完整與價值。
  • 從屬性: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以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民法第860條參照)。
  • 確認利益: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誰要負舉證責任

債權人起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屬消極確認之訴;被告(抵押權人)主張債權存在時,應由被告就借款交付等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此外,抵押權擔保的債務人是誰、擔保何種債權,均以登記內容為準。

案例:抵押權登記的債務人是妻子,借款卻匯給丈夫

本所季佩芃律師擔任某商業銀行的訴訟代理人。銀行對一對夫妻有近500萬元的債權憑證,聲請拍賣妻子留下(後由丈夫繼承)的土地時,發現土地上有一筆以妻子為債務人、最高限額600萬元的抵押權,登記給丈夫的友人,執行法院因此通知銀行須證明拍賣有剩餘可能。銀行代位丈夫,訴請確認該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判決認定:此為消極確認之訴,應由抵押權人舉證擔保債權存在;登記的債務人是妻子,抵押權人在第一審卻一再自認款項是借給丈夫、也都匯入丈夫帳戶,上訴後才改口,又無證據證明自認與事實不符。擔保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失所附麗,銀行代位請求塗銷有理由,駁回抵押權人上訴,銀行勝訴。

您可以怎麼做

  1.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日期與擔保範圍。
  2. 比對資金流向:抵押權設定前後,是否真有款項交付給登記上的債務人。
  3. 代位起訴: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為由,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
  4. 同步處理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陳報已起訴,避免執行程序因無實益而被撤銷。

常見問題

債務人的房子被設定假抵押,債權人可以怎麼辦?

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誰要舉證?

屬消極確認之訴,抵押權人主張債權存在時,應由抵押權人就借款交付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抵押權擔保誰的債務,以什麼為準?

以設定登記的內容為準。本所承辦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判決即認定,登記債務人是妻子,借款卻是借給丈夫,該抵押權不擔保丈夫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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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執業領域為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車禍賠償與遺囑繼承。曾任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竹南鎮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撰文時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