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既成道路,新地主就能封路嗎?竹南巷道案三審攻防,住戶免成無尾巷
巷子不是「既成道路」,不代表新地主就能把路封掉。依最高法院見解,前地主若曾同意把土地留作巷道給住戶通行,買地的人又明知這條路一直在給大家走,法院可以認定新地主要求刨除柏油、收回土地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而駁回請求。本所季佩芃律師代理苗栗縣竹南鎮公所的巷道案,就是二審法院否定「既成道路」主張後,仍判鎮公所勝訴、巷口得以保留的例子。
這篇適合誰
- 住在私設巷道內,擔心地主或新買主封路、讓巷子變成無尾巷的住戶。
- 負責道路養護、被地主要求刨除柏油路面的鄉鎮市公所或管委會。
- 打算買進「現況是道路」的土地,想先了解風險的買方。
先分清楚:既成道路和私設巷道不一樣
「既成道路」是指私有土地因長年供公眾通行,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不只是比較方便或省時;
- 公眾開始通行時,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阻止;
- 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到「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
同一份解釋理由書也說明,依建築法規或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作為通路的情形,和因時效形成的既成道路不同。所以,建商蓋房子時留設的私設巷道,通行時間只有二、三十年,常常不符合第 3 個條件,主張「既成道路」容易失敗。這時候就要看有沒有第二道防線。
不是既成道路,還能靠什麼繼續通行?
- 前地主的承諾(使用借貸):地主在合建或賣屋時同意留地當通路,供買受人無償使用,屬於債權契約(民法第464條)。地主過世後,繼承人承受這個義務。
- 新地主明知仍買受,不能用「債權相對性」脫身:土地使用同意原則上只在當事人間有效,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指出,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思、交易情形及土地使用狀態等一切情狀,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如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仍應駁回其請求。
- 權利濫用: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這可以擋下依民法第767條提出的拆除返還請求。
- 公所為什麼能鋪柏油: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
案例:新地主要求刨除巷口柏油,三個審級怎麼攻防
竹南一處合建社區的兩排房屋(共 33 戶)中間是私設巷道,一端通往另一條街,另一端靠一段彎道接到大馬路。這段彎道是早年地主與建商合建時留下的通路,先由鎮公所、後由縣政府鋪設柏油並養護。後來,地主的繼承人把彎道土地賣給新地主,新地主以「鎮公所無權占用」為由,起訴請求刨除約 67 平方公尺的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如果請求成立,巷內多數住戶只剩一個出口,巷子就會變成一端被封住的「無尾巷」。
| 審級 | 新地主的攻擊 | 鎮公所的防守 | 結果 |
|---|---|---|---|
| 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16年) | 航照圖顯示早年未鋪柏油;住戶可走另一端出口,通行只是圖方便。 | 彎道是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縣政府也函認屬現有巷道。 | 新地主之訴駁回。法院採既成道路見解。 |
|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018年),本所季佩芃律師代理鎮公所 | 彎道不符釋字第400號「年代久遠」;縣政府函不拘束法院;就算地主同意過,也只是債權,新地主不受拘束;退一步也應縮減為 3 公尺;並追加縣政府為備位被告。 | 除既成道路外,另提出第二道防線:前地主承諾留路、新地主明知而買受,請求刨除構成權利濫用;並以消防局函說明封路或縮減路寬會影響救災。 |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法院不認為是既成道路,但採納第二道防線,鎮公所勝訴。 |
| 三審:最高法院(2018年) | 主張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 — | 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
二審為什麼否定既成道路,卻還是判鎮公所贏?
這是本案最重要的一個爭點。二審法院認為,彎道是 1973 年起地主與建商合建時留設的私設巷道,約在 1983 年才固定在現在的位置,還沒有到「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的程度,所以不是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縣政府認定現有巷道的函文,也不拘束法院。
但法院接著認定:有老住戶證稱,地主夫婦當年明白表示那塊三角地「不能蓋房子,要獻出去作通路」;多名住戶也證稱,買受人是因為有這條路才願意買房,雙方成立使用借貸的債權關係,地主的繼承人應承受這個義務。新地主由女兒代理買地,而女兒自 1987 年起就住在彎道旁,明知這裡有道路外觀且一直供人通行,新地主不能說不知道。法院援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的見解,認為新地主要求鎮公所刨除柏油、返還土地,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至於縮減為 3 公尺的主張,法院依消防局函及會勘結果,認定彎道弧度大,縮窄會影響車輛迴轉與消防車進出,現有約 4.45 至 5.07 公尺的寬度合理,不予縮減。新地主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二審判決確定。
讀者該記住
- 「是不是既成道路」不是唯一的戰場。不符合釋字第400號的私設巷道,仍可能靠前地主承諾與權利濫用保住通行。
- 關鍵證據是「人」和「文件」:老住戶證詞、建照與使用執照的配置圖、歷年航照圖、里長證詞、鋪設柏油的工程紀錄。
- 新地主是否「明知」有道路存在,是能不能拘束他的重點。
巷口被地主圍起來、或收到要求刨除路面的存證信函?把現場照片、地籍圖或對方來函傳到 LINE,服務團隊會先協助釐清方向,需要時再預約律師諮詢。
您可以怎麼做
- 先查土地身分:申請地籍謄本、地籍圖,確認路面下是誰的地、是否為都市計畫道路或已列管的現有巷道。
- 保存通行歷史:調閱歷年航照圖、建照與使用執照卷的配置圖,蒐集老住戶與里長能作證的內容。
- 找出前地主的承諾: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合建契約、買賣時的說明或廣告,都可能證明地主同意留路。
- 確認公所養護紀錄:鋪設柏油、路面改善工程的公文與照片,可證明道路外觀與長期使用。
- 評估公共安全:封路後救護、消防車能否進出,可請消防機關會勘並出具意見。
- 先溝通、再訴訟:可以先協商或聲請調解;對方已經起訴或動手封路時,再依上面的證據準備答辯或請求排除妨害。
常見問題
巷子不是既成道路,地主就可以封路嗎?
不一定。前地主若曾同意留地供住戶通行,新地主又明知仍買受,法院可以依民法第148條認定其請求刨除路面、返還土地構成權利濫用。本所代理竹南鎮公所的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018年判決即採此見解,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
既成道路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通行之初所有權人未阻止、且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到一般人已記不得確實起始時間。建商留設的私設巷道常因時間不夠久而不符合。
新地主說「前地主同意的事跟我無關」,有道理嗎?
原則上土地使用同意只在當事人間有效,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指出,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思、交易情形及土地使用狀態,若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仍應駁回其請求。新地主明知該地一直作為道路使用時,主張不受拘束通常較難成立。
地主可以要求把巷道縮減到 3 公尺嗎?
要看實際通行與安全需要。在本所承辦的案件中,法院依消防局意見認定彎道弧度大,縮窄會影響車輛迴轉與消防救災,維持約 4.45 至 5.07 公尺的現有寬度。
結論
「不是既成道路」不等於「地主可以封路」。這件竹南巷道案歷經三個審級,二審雖然否定既成道路,仍以前地主承諾與權利濫用保住巷口,讓 30 多戶住戶不必變成只剩一端出入的無尾巷。遇到地主封路或要求刨除路面時,及早蒐集通行歷史與承諾證據,比單押「既成道路」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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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案例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於二審承辦之公開判決,已省略私人當事人姓名與可識別細節;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與證據而異,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