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壽險保單能扣嗎?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怎麼執行,保險公司異議怎麼辦
先講結論
債務人當要保人的壽險保單,原則上可以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雖然在保險公司帳上,實質權利屬於要保人;執行法院必要時可以直接終止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把解約金交給債權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大法庭裁定)。但 2025 年保險法修正後,健康保險(醫療險、防癌險等)的解約金不能扣,金額很小的壽險解約金也不能扣(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第 123 條之 1)。保險公司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時,債權人要在收到法院通知後 10 日內起訴(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2 項)。
這篇適合誰
- 銀行、融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沒有薪水、存款可扣,但查得到有投保壽險。
- 手上有判決、本票裁定或債權憑證的個人債權人:想知道對方的保單能不能拿來還債。
- 已經收到法院通知「第三人保險公司聲明異議」的債權人:不知道接下來要做什麼。
如果你是欠債、擔心自己保單被扣的一方,請改看本所〈債務協商、更生與清算〉。
一張表看懂:哪些保單能扣、哪些不能扣
| 保單類型(債務人是要保人) | 能不能執行 | 依據 |
|---|---|---|
| 一般壽險(終身壽險、儲蓄型、利變型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 可以;必要時執行法院可終止契約、命保險公司付解約金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 |
| 健康保險(醫療險、防癌險等)的解約金 | 不可以 | 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 |
| 壽險解約金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2 倍 × 6 個月」中最高標準的金額 | 不可以 | 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第 1 項 |
| 主管機關為推動基本保障而公告的壽險契約 | 不可以 | 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第 2 項 |
| 已發生、可領取的保險給付(如滿期金、生存金) | 原則上可以,但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行 |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22 條 |
另外,執行法院決定要不要終止保單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與家屬的權益(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實務上終止壽險主約時,執行法院也會注意不要連帶終止健康、傷害等附約。
保單強制執行怎麼做?5 個步驟
- 準備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本票裁定加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都可以。
- 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查保單。在聲請狀中列出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或請執行法院向保險業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
- 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保單權利,也禁止保險公司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
- 保險公司可能在 10 日內聲明異議。保險公司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金額有爭議,要在收到命令後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 債權人在 10 日內起訴並陳報法院。認為異議不實時,要在收到法院通知後 10 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告知債務人;沒有在期限內陳報,扣押命令可能被撤銷(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
勝訴判決:保險公司說「契約沒終止就沒有債權」,法院不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65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1 號(110.12.21,本所代理債權人)
發生什麼事:債務人積欠融資公司 80 萬元及利息,債權人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對債務人自己投保多年的一張終身壽險核發扣押命令。保險公司聲明異議,主張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是依公式算出的「數值」,契約沒有終止就沒有解約金,所以債務人對保險公司沒有任何債權。債權人在期限內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法院怎麼判: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預繳保費累積下來的現金價值,要保人可以隨時解約領解約金、也可以拿保單借款,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而且債權不以「現在就能請求付款」為限,將來可取得或附條件的權利,也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3 項)。法院確認扣押命令送達當天,債務人有 6 萬 3 千餘元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一審判債權人勝訴,二審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本判決不得上訴,已確定。
讀者該記住:保險公司聲明異議,不等於保單不能扣;收到法院通知後 10 日內起訴,是這類案件最重要的一步。另外要注意,這件判決是在 2025 年保險法修正前作成;依現行第 123 條之 1,金額較小的壽險解約金已不能扣押,聲請前要先確認保單種類與金額。
債權人最該注意的期限與重點
- 保險公司異議:收到命令後 10 日。這是保險公司的期限(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 債權人起訴:收到法院通知後 10 日。並要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2 項)。
- 先看保單種類。醫療險、防癌險等健康保險的解約金不能扣(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主約夾帶健康險性質、又無法分開解約的保單,也可能被認定不能扣。
- 再看金額。壽險解約金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2 倍乘以 6 個月(以各地公告中最高標準計算)的保單,不能扣(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 比例原則。債權金額、債務人有沒有其他財產、保單對家屬的保障,都會影響執行法院是否終止契約。
其他財產的查詢與執行方式,請見本所〈強制執行與債權處理〉與〈強制執行資產查詢工具〉。
常見問題
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債務人是要保人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屬於債務人,執行法院必要時可以終止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把解約金交給債權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但健康保險的解約金與小額壽險解約金,依現行保險法不能扣。
醫療險、防癌險可以扣嗎?
不行。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 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保險公司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債權人要怎麼辦?
認為異議不實時,要在收到法院通知後 10 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例如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存在,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未陳報,扣押命令可能被撤銷(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
保險契約還沒終止,就沒有解約金可以扣嗎?
不是。本文介紹的判決中,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預繳保費的積存,要保人具有實質權利,即使契約還沒終止,債權仍然存在,可以扣押。
債務人的保單解約金很少,也能扣嗎?
不一定。各張有效壽險契約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一年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扣押(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第 1 項)。
結論
債務人的壽險保單,是很多債權人沒想到的財產。現在的實務是:一般壽險可以扣、必要時可以終止取得解約金;健康保險與小額壽險不能扣。保險公司聲明異議時,10 日內起訴是關鍵。若債務人願意用保單借款或其他方式清償,也可以先談分期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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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法院通知保險公司聲明異議的那封信,是哪一天收到的?起訴期限只有 10 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文中判決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承辦之公開判決,已省略當事人姓名;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與證據而異,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