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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入、債務還不完?清算的聲請條件、財產處理與免責、不免責一次說明

「清算」是債務人把現有可處分的財產交由法院變賣、分配給債權人,程序終結後由法院裁定免除其餘債務,適合沒有穩定收入、已經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方案的人。清算沒有債務金額上限,但不是聲請就一定免責: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分配金額太低,或有浪費、賭博、隱匿財產等情形,法院會裁定不免責。欠銀行錢的人,聲請前同樣要先協商或調解。

誰可以聲請清算

  • 消費者且不能清償: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3條)。
  • 聲請時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亦得聲請(同條例第80條)。
  • 前置協商或調解: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聲請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

清算程序中,財產怎麼處理

  • 清算財團:裁定開始清算時屬於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以及程序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清算財團;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及禁止扣押的財產不在其內(同條例第98條)。
  • 喪失管理處分權: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對清算財團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同條例第94條)。
  • 擴張自由財產: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後一個月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生活狀況等,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範圍(同條例第99條)。
  • 有擔保的債權:房貸、車貸等有擔保的債權人可就擔保物行使別除權,未能受償的部分才列入清算債權(同條例第113條)。因此設有抵押權的房子,在清算中通常保不住。

本篇重點:免責與不免責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條例第132條)。但有下列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的裁定(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除外):

  • 收入有餘額但分配太低: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的分配總額,低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數額(同條例第133條)。
  • 可歸責的行為:例如七年內曾受免責;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捏造債務;聲請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逾無擔保債務總額半數;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同條例第134條)。

受不免責裁定也不是終點:因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者,得聲請免責(同條例第141條);或繼續清償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免責(同條例第142條)。

案例:寄養費不算收入,法院改裁定免責

本所季佩芃律師擔任一位債務人的代理人。債務人因債務超過1,200萬元,從更生轉為清算;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只分到約4.4萬元。原裁定把債務人擔任寄養家庭時,每月從兒福機構領到的寄養費算進「聲請前二年的收入」,認為債權人分得太少,依第133條裁定不免責。債務人提起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裁定認定:寄養費是為了寄養兒童生活所需而給付,屬於兒童的財產,寄養家庭只能用在孩子身上,不是債務人的收入。扣掉寄養費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的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已經沒有餘額,不符合第133條不免責的要件,也沒有第134條的情形,因此廢棄原裁定,改判債務人應予免責。

這件案子的重點只有一個:第133條的「收入」要扣除不屬於債務人自己的錢,被裁定不免責時,先檢查法院算進去的收入對不對。

您可以怎麼做

  1. 先評估更生或清算:有穩定收入、想保住房子,通常優先考慮更生;無收入或收入極低,才考慮清算。
  2. 完整申報財產與收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務必據實記載,不要隱匿或提前轉移財產。
  3. 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欠銀行的債務,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或聲請調解。
  4. 必要時聲請擴張自由財產:裁定開始清算後一個月內,可就生活必需的財產聲請擴張。
  5. 留意免責裁定:若受不免責裁定,評估依第141條或第142條繼續清償後再聲請免責。

常見問題

清算有債務金額上限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並未就清算設債務總額上限;更生才有第42條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的限制。

聲請清算後,所有債務都會免除嗎?

不一定。依同條例第132條,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原則上應裁定免責,但有第133條或第134條情形者,除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外,法院應為不免責的裁定。

有工作的人可以聲請清算嗎?

可以聲請,但依同條例第133條,若有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的數額,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

被裁定不免責,還有機會免責嗎?

有。依同條例第141條,因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均達應受分配額者,得聲請免責;依第142條,繼續清償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債權額20%以上者,法院得裁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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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判斷,歡迎預約諮詢。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執業領域為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車禍賠償與遺囑繼承。曾任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竹南鎮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撰文時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