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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怎麼聲請?對方說「不是我簽的」「早就過期」時,法院看什麼:4 件本所勝訴判決

先講結論

拿著本票要錢,最常被打回票的不是金額,而是對方一句「那不是我簽的」或「早就過期了」。本票裁定只看票面形式,對方事後仍可以起訴爭執;債權人能不能守住,看的是簽票當下留下的證據,以及每 3 年內有沒有再聲請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22 條)。以下是本所季佩芃律師代理債權人、法院判決勝訴的 4 件本票案件。

這篇適合誰

  • 手上有本票的債權人:借錢給朋友、親戚或客戶,對方簽了本票卻不還。
  • 已經拿到本票裁定或債權憑證的人:對方突然起訴說簽名是假的、債務早就過了時效。
  • 經營分期、融資或租賃業務的公司:想知道對保、授權書要怎麼做,日後才站得住。

如果你是收到本票裁定、被要求付錢的一方,請改看本所〈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張表看懂 4 件勝訴判決

#對方怎麼說(一案一重點)法院看什麼結果
1「是我媽冒簽我的名字」對保人員證詞、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一審判本票債權不存在,二審廢棄改判,對方之訴駁回
2「本票不是我簽的」款項匯進本人帳戶、雙證件對保、本人電話中自認一、二審都駁回對方
3「本票早就過了 3 年時效」債權人每次都在 3 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時效未完成,一、二審都駁回對方
4「我只簽了空白本票,金額日期不是我寫的」同時簽了授權書本票有效,在實際欠款範圍內債權存在

本票裁定怎麼聲請?5 個步驟

本票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這是非訟程序,法院只看本票形式,不審查借款真假,所以比一般訴訟快。

  1. 檢查本票要件。必須有「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與發票人簽名(或蓋章);缺任何一項,本票原則上無效(票據法第 11 條、第 120 條、第 6 條)。沒寫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2. 向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沒寫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沒寫發票地,以發票人的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票據法第 120 條)。
  3. 繳裁定費用。依票面金額計算:未滿 10 萬元 500 元、10 萬至未滿 100 萬元 1,000 元、100 萬至未滿 1,000 萬元 2,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實際以法院核定為準)。
  4. 等裁定確定。裁定送達對方後,對方有 10 天可以抗告(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確定後向法院申請確定證明書。
  5. 聲請強制執行。拿本票裁定加確定證明書,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薪或扣存款。查不到財產時,法院會發債權憑證,之後找到財產可以再執行。

對方如果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起訴,執行法院會停止執行;債權人可以聲請提供擔保繼續執行(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以下 4 件,就是對方起訴後,法院站在債權人這邊的判決。

對方說「不是我簽的」:法院看的是證據,不是說法

私文書有本人簽名或蓋章,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主張被冒簽的人要先舉證。本所長期代理融資公司處理本票求償,以下兩件都是對方否認簽名、法院沒有採信。

勝訴判決一:一審判本票無效,二審因對保人員證詞逆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訴字第 22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302 號(114.01.21)

發生什麼事:一位母親以自己的車辦理 260 萬元續貸,女兒、兒子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發本票。之後女兒起訴,說她從沒看過這張本票,簽名和印章都是母親偽造的;一審判她勝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怎麼判:二審傳喚對保人員作證:當天她到母親家,核對三人身分,三人親自簽名,再把印章交給她當場蓋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為本票上的簽名與女兒平常的筆跡相同;部分文件筆跡特徵不同,法院認為不足以推翻。母親與兒子「她不在場」的證詞與對保人員說法不符,法院認為偏頗不實。本票上的印文與授權書相同,授權書也寫明授權填寫發票日與金額。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女兒的請求。

讀者該記住:家人之間互相作證「他不在場」,抵不過一位沒有利害關係的對保人員。簽本票時當面核對身分、留下對保紀錄,是債權人最重要的保險。

勝訴判決二:錢匯進本人帳戶,電話裡又承認「本票是我簽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34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37 號(112.09.20)

發生什麼事:一位車貸借款人只繳了幾期就停繳,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借款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票不是她簽的,請求撤銷執行程序。

法院怎麼判:55 萬元貸款在簽發本票當天就匯入她指定的本人帳戶;債權人留有她的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也完成對保拍照。她在催收電話中親口說「本票上是我簽的」,一審當庭請她簽名 10 次,筆勢也與本票相符。法院認定本票是她簽的,一、二審都駁回她的請求。

讀者該記住:款項直接匯進對方本人的帳戶,比現金交付更有說服力;事後的通話紀錄,也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對方說「早就過期了」:本票時效 3 年,要靠持續執行

本票對發票人的權利,3 年不行使就因時效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很多債權人以為拿到本票裁定,時效就和判決一樣延長為 5 年;實務見解認為本票裁定不是確定判決,時效重新起算後仍是 3 年(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不適用)。聲請強制執行可以中斷時效(民法第 129 條),所以債權憑證每次執行終結後,都要在 3 年內再聲請。

勝訴判決三:從 98 年到 107 年,每次都在 3 年內再聲請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65 號(109.12.24)

發生什麼事:一位分期購車的借款人簽發 62 萬元本票後停繳,債權人在 95 年取得本票裁定,之後一直查不到財產。十多年後,借款人起訴主張本票不是她簽的,而且早就過了 3 年時效。

法院怎麼判:債權人從 98 年第一次執行取得債權憑證後,100、102、104、106、107 年陸續再聲請強制執行,每一次都在前次終結後 3 年內提出,時效一再中斷、沒有完成。簽名部分,法院當庭比對筆跡一致,也參考了她先前因同一部車的刑事確定判決。一、二審都駁回她的請求。

讀者該記住:債權憑證不是放進抽屜就好。把每次執行終結的日期記下來,3 年內再聲請一次,債權才不會因時效被拒絕給付。

對方說「我只簽了空白本票」:授權書是關鍵

發票時沒寫金額或日期的本票,如果發票人另外簽了授權書,授權執票人事後填寫,填寫完成後仍是有效本票。

勝訴判決四:空白本票加上授權書,法院認定本票有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298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218 號(111.08.30)

發生什麼事:一位購買中古車的借款人貸款 65 萬元,只在本票發票人欄簽名,從第一期就沒繳。她起訴主張本票沒有金額和日期所以無效,而且她是被介紹人、車行與貸款業務騙去貸款的。

法院怎麼判:她在簽本票當天也簽了授權書,明確授權債權人填寫發票日、金額與到期日,本票填寫完成後有效。她主張受詐欺,卻無法證明債權人騙她;她能自己用 LINE 處理交車、取款,法院認為她有處理事務的能力。法院認定本票債權在她實際尚欠的本金 54 萬餘元及利息範圍內仍然存在,超過部分不存在;二審駁回她的上訴。

讀者該記住:空白本票一定要搭配授權書。另外,直接向你借錢的人仍可主張實際欠款的抗辯,本票能請求的範圍以實際欠款為準。

債權人最該顧好的 4 個期限與證據

  • 時效 3 年。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 22 條)。每次執行終結後 3 年內要再聲請。
  • 抗告 10 天。本票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對方可以抗告;確定後才能申請確定證明書(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
  • 偽造之訴 20 天。對方主張偽造,須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起訴,執行會暫停;債權人可提供擔保繼續執行(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 簽票當下的證據。當面核對身分、拍照留存、款項匯入本人帳戶、空白本票加簽授權書。日後對方否認時,這些比任何說法都有用。

查詢債務人財產與執行方式,請見本所〈強制執行與債權處理〉與〈強制執行資產查詢工具〉。

常見問題

本票裁定要開庭嗎?

原則上不用。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要件,不審查借款關係,所以不必證明對方真的欠錢;對方對借款有爭執,要另外起訴。

本票沒有寫到期日,還能聲請本票裁定嗎?

可以。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自發票日起算 3 年(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2 條)。

拿到本票裁定後,時效會變成 5 年嗎?

不會。本票裁定不是確定判決,實務認為時效重新起算後仍是 3 年。勝訴判決三的債權人能守住,就是因為每次都在 3 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說簽名是假的,我要怎麼證明?

對方要先舉證。債權人可以提出對保紀錄與人員證詞、身分證件影本、款項匯入本人帳戶的紀錄、對話或通話紀錄,必要時聲請筆跡鑑定,如勝訴判決一、二。

借錢給朋友時,對方簽了空白本票,有效嗎?

對方另簽授權書,授權你填寫金額與日期,填寫完成後原則上有效,如勝訴判決四。沒有授權書時,對方可能主張你超過授權範圍填寫,爭議會大很多。

結論

本票的效力,決定在對方簽名的那一天。當面核對身分、款項匯入本人帳戶、空白本票加簽授權書,再加上每 3 年內持續聲請執行,對方日後一句「不是我簽的」「早就過期了」,法院才有證據可以判斷。如果對方真的付不出來,也可以先談分期或和解,不一定要走到強制執行。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週一至週日 10:00–22:00,預約制,請加 LINE 預約
・北部地區:採「行動會議室」,可預約您方便的地點(如附近咖啡廳)與律師諮詢
・中部地區:可至竹南辦事處(苗栗縣竹南鎮華東街 80 號 2 樓)|電話 0987-510-605

PS. 手上的債權憑證,最近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是哪一年?如果已經接近 3 年,越早確認越好。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文中判決均為本所季佩芃律師承辦之公開判決,已省略當事人姓名;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與證據而異,過去案件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東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季佩芃

執業領域為不動產訴訟、抵押權訴訟、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車禍賠償與遺囑繼承。曾任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竹南鎮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撰文時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