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門口、空地被長期停車占用怎麼辦?管委會制止、排除侵害與能不能拖吊
本文寫給住在公寓大廈、社區出入口或空地被別人長期停車占用的住戶與管委會。
先講結論
先分清楚停車的人是不是社區住戶、停的地方是不是社區的共用部分。停車的是外人,社區可以本於共有人的權利要求移車,必要時提告排除侵害;停車的是住戶,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6 條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制止無效可報請縣市政府處理或訴請法院。至於能不能叫警察拖吊,要看那個地方是不是「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私人社區內部的空地不一定適用。
這篇適合誰
- 社區門口、通道或法定空地,每天被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位住戶的車停滿
- 住戶自己不能停,別人卻能停,管委會不知道能不能管
- 社區沒有管委會,想自己出面處理
- 打電話給警察,被告知「私人土地不歸我們管」
第一步:停的地方屬於誰?
社區門口、車道、空地,多數是建築執照上的「法定空地」或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按比例使用共用部分,但住戶必須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除非另有約定。
要讓某一戶獨占某塊空地停車,必須在規約裡載明「約定專用部分」的範圍與使用主體(同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有全體共有人間的分管協議。沒有規約或協議,任何一戶都不能自己佔走。
情況一:停車的是外人(非社區住戶)
| 做法 | 依據 | 說明 |
|---|---|---|
| 管委會或住戶出面要求移車 | 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 | 共有人對第三人,可以就共有物全部行使所有權上的請求,要求排除妨害 |
| 寄存證信函 | — | 寫明地號、占用期間與照片,限期移車,作為之後訴訟的證據 |
| 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 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 | 請求移車、不得再停;有損害可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
| 檢舉違規停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56 條 | 只有該處屬於「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才算道路,警察才能開單或移置;社區圍起來的內部空地通常不算 |
小提醒:社區沒有管委會,個別住戶也可以以共有人身分出面,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必須是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民法第 821 條但書)。
情況二:停車的是社區住戶
住戶把車停在共用的出入通道或空地,屬於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 管委會先制止: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
- 按規約處理:規約若有違規停車的處理方式(例如警告、公告、依規約計罰),依規約辦理。
- 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制止無效,可依第 9 條第 4 項請求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有損害並可請求賠償。若是私設停車位占用通路、妨礙出入,第 16 條第 2 項、第 5 項也明定管委會應制止,不遵從的可報請縣市政府處理。
常見問題
打給警察說是私人土地不能拖吊,怎麼辦?
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法的前提是「道路」,也就是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社區內部的空地或車道若不開放公眾通行,警察通常不介入,要回到管委會制止與民事訴訟處理。
可以自己找拖吊車把車拖走嗎?
不建議。私自拖吊或鎖車,可能引發毀損或強制罪的爭議。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存證信函加上民事訴訟。
停車的公司是住戶,說「大家都可以用公設」?
可以用,不代表可以獨占。共用部分要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車道和出入口是供通行,不是給特定一戶長期停車。
結論
處理社區空地被占用停車,先查規約與使用執照確認是不是共用部分,再看停車的是外人還是住戶。外人走民法排除侵害,住戶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制止與報請處理。證據要先留好:照片、日期、車號、存證信函,後面不論協調或訴訟都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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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衛法律事務所|不動產與社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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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 2026 年 10 月現行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是否屬共用部分、有無約定專用,須以規約、使用執照與登記資料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