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可以。具有律師身分的告訴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準用第 33 條,屬於「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此也是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人。
案件已經終結,也還是可以聲請。聲請期間是「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法條並未以案件繫屬中為要件。
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4 項明定,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本所主持律師季佩芃律師即曾就此兩度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均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113 年度抗字第 1707 號、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
一、法條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最後修正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第二項、第三項略)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要件因此只有三個:(1)身分適格、(2)在期間內、(3)敘明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法院受理聲請時,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誰有資格聲請?告訴人本人不行,告訴代理人律師可以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搞混的一點,也是聲請被駁回的主因。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告訴人」不在其中。所以告訴人不是「當事人」。
但告訴人如果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情形就不同。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707 號刑事裁定整理得很清楚: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此規定依同法第 38 條、第 271 條之 1,於告訴人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準用之。因此該裁定指出,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的聲請權人,僅限於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並不及於告訴人「本人」,用意在於憑藉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倫理素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之完整性(並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1025 號裁定意旨)。
實務提醒:該案高院之所以撤銷發回,正是因為聲請狀的具名與用印都是「季佩芃律師」個人,告訴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具名用印,究竟聲請人是律師還是公司,有查明之必要。所以聲請狀怎麼具名,會直接決定法院怎麼認定你的身分。要以告訴代理人身分聲請,就把身分寫明白;要以告訴人公司名義聲請,公司就得具名用印。
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寫到什麼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刑事裁定明確列舉,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包括下列情形:
- 核對、更正筆錄
- 他案訴訟所需
-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門檻不高,但一定要在聲請狀裡寫出來。該裁定並引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800 號裁定,指出依司法院 105 年 2 月 24 日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項,法院認聲請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換句話說:就算你理由寫得不夠,法院也應該先給補正機會,直接駁回是有問題的。
四、案件已經終結,聲請就會被駁回嗎?
不應該。這正是 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的核心爭點。
該案原審以「案件業由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而終結」為由,認為聲請人為瞭解函文所指為何及澄清誤會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難認有何必要性,因而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該裁定,理由有二:
第一,原裁定自相矛盾。高院指出,原裁定一方面援引「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在期間內提出、且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的標準,另一方面卻未說明聲請人如何不符該應予許可之要件、或有何法令排除規定,反而以法條所無的「必要性」要件審查聲請之適法性,前後所述互有矛盾,已非妥適。
第二,法庭錄音涉及訴訟權核心。高院表示,法庭錄音事涉人民訴訟基本權之核心,即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聲請人主張不明法院訴訟指揮之脈絡及緣由,事涉訴訟指揮有無不當等情,尚非不得執為上訴理由。原裁定逕以案件已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而終結為由駁回,自有未合。
最終高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五、實務操作步驟
- 確認期間。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延長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 確認身分並正確具名。告訴代理人律師以自己名義聲請,就在狀首與狀末載明「告訴人○○公司告訴代理人○○○律師」;若要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告訴人本人(公司則含法定代理人)務必具名用印。
- 敘明法律上利益。具體寫出是為了核對筆錄、他案訴訟所需,還是認為訴訟指揮有影響訴訟權益之虞,並把時間、庭期、發生了什麼事寫清楚。
- 指明庭期。載明要聲請哪一個案號、哪幾次庭期(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的錄音。
- 繳納費用。法條明定為繳納費用後聲請許可。
- 被駁回就抗告。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4 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之裁定得為抗告。若法院是以法條所無的「必要性」為由駁回,或未先命補正即駁回,都是可以攻擊的點。
六、常見問題 FAQ
Q1:告訴人本人可以自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嗎?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所稱當事人不包括告訴人;而得檢閱卷證的聲請權人,依高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707 號裁定,僅限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不及於告訴人本人。告訴人須透過委任的律師以告訴代理人身分聲請。
Q2: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或撤回告訴了,還能聲請嗎?
可以。法條的期間是到「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並未要求案件仍在繫屬中。高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即撤銷了原審以案件已終結、無必要性為由所為的駁回裁定。
Q3:聲請期間是多久?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Q4:法院說我聲請狀沒寫理由,可以直接駁回嗎?
不可以。依司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項,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800 號裁定參照)。
Q5:被駁回怎麼辦?
提起抗告。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4 項明定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本所承辦之兩件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均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
Q6:想確認開庭時法官說了什麼,錄音光碟拿得到嗎?
這正是法條所保障的情形之一。高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指出,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屬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的範圍,且法庭錄音事涉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本所承辦紀錄
本文所引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707 號、113 年度抗字第 2398 號刑事裁定,抗告人均為本所主持律師季佩芃律師,兩案高院均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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